茶疗专委会管理条例

第一条    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茶疗专业委员会的管理, 更好的扶持和促进机构的发展,根据国家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和《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结合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茶疗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本会)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   茶疗专委会是根据行业需求和发展的需要,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   代表性的特点设立,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,可称为中美协茶疗分会、中美协茶疗专业委员会、中美协茶疗工作委员会。

第三条    茶疗专委会隶属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接受中美协的领导和管理,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    茶疗专委会的工作是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工作的一部分,亦是专业领域的延伸。在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,自主开展工作。所开展的工作须 体现茶疗专委会的特定属性,符合专业特点。

 第五条  茶疗专委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,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和服务的职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