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员管理办法

(一) 茶疗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(以茶疗专委会会长称谓),每届任职 4 年,经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批准,报中美协秘书处备案。

(二)茶疗专业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(副会长)若干名,由主任委员(会长)在全国行业内选拔推荐,报中美协秘书处批准备案。

(三)秘书长 1 名,由主任委员(会长)提名,并由该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通过,报中美协秘书处备案。

(四)常务委员若干名(由专委员会视工作需要而定),由中美协主任办公会通过,报中美协秘书处备案。

(五)理事委员若干名(由专委员会视工作需要而定),由中美协主任办公会通过,报中美协秘书处备案。

(六)茶疗专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,根据工作需要,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全国行业内发展,报中美协秘书处备案。